第一条 实验室由固定人员与流动研究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流动研究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博士后及研究生等。
第二条 按照教育部制定的“联合、流动、开放、竞争”的运行管理原则,实验室对各类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签订聘用工作合同,明确责权。聘任人选可以由自愿申请加入、实验室主动邀请或专家推荐并经本人同意提交申请的人员构成。在保持实验室研究人员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根据考核业绩、实验室建设和发展需要及协商自愿的原则,可进行相应人员的适当调整。
第三条 实验室的固定人员有以下权利:
参加实验室组织的会议及活动,获得实验室的年报和相关资料,在实验室的网站上发布信息,向实验室提出意见和建议。
申请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用于使用实验室开放设备的实验研究工作。
申请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用于从事理论研究工作的实验室固定人员邀请有合作关系的学者来实验室访问工作。
申请实验室主任基金,用于启动性的科研课题的研究。
第四条 实验室的固定人员有以下义务:
发表科研成果时,按实验室的规定署名和标注。
每年年终时,向实验室提交所需的统计数据和资料。
为实验室的年报撰写稿件。
完成实验室分配的任务,如信息员、设备管理员等。
积极参加实验室评估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的客座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研究生都是实验室的流动人员,并积极吸收本科生参加科学研究活动。实验室和各研究室要努力为流动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